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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不再要求“不顾个人安危”!

作者: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官网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发布时间:2018-11-28 浏览次数:3344

见义勇为,不仅要有道德的褒扬,还要有法治的肯定。

近日,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条例同时废止。

引发广泛关注的是,这次江苏在见义勇为立法上的推陈出新,在解决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有没有”的基础上,突出解决“好不好”的问题。从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到见义勇为人员的长期保障,全流程加以制度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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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对见义勇为者不是报以一时的鲜花和掌声,而是用法治赋予永恒的光辉。

虽只是一部地方法规,在长安君看来有三点重大意义——

第一,见义勇为之法,要与时代发展齐头并进

“不顾个人安危”,曾一度被认为是见义勇为的典型特征。但在今天,这样的定义已经不合时宜。

我们倡导见义勇为,不是鼓励人们做无畏的牺牲,更不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惨胜。一个成熟的社会,每一个生命都是平等的,并且无法以任何条件置换。

在对见义勇为的认定上,江苏的法规删去了“不顾个人安危”的表述,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是一种进步。

立法保护见义勇为,不是新鲜事物,各地均有历史悠久的地方条例。就拿江苏来说,1995年相关法规就通过并实施,随经济发展,13年来几经修订,不断加大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力度。

从见义勇为到见义智为,只有一字之差,折射了社会人文思想与法治文明的巨大进步。救人本身是挽救生命,而不是以命换命。怎样不让英雄流血舍命,人们需要补上有勇有谋的重要一课。

第二,见义勇为之法,要人人可为、人人敢为

只有呵护见义勇为,方能引领社会正气。法律当仁不让。

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忽略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与保护,让见义勇为行为在引发舆论激赏的同时,也渐渐滋长了“义举无好报”的担忧。

善当奖、恶当罚。只有赏罚分明的法律,才能确保义举不被错过,善行必受褒奖。

《条例》既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确立和奖励的程序,也提出要惩戒“见义不为”——

一方面,对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未履行职责或义务的情形,分层规定罚责;

另一方面,细化对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行为的惩戒。

法律的生命还在于实施。此次江苏在立法上,规范了保护见义勇为的制度。从奖励资金保障流程到受伤补偿机制,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

第三,见义勇为之法,要温暖人心

道德与法律,从来都不是选择题,更不是难以两全的对立面。为见义勇为立法,将见义智为入法,是德与法相交融的一次完美诠释。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重庆大巴事件后,见义勇为凝聚成一股社会共识,我们发出“化解戾气,拒绝冷漠”的倡议,两天超5500万人响应,就是有力侧证。

法律更是底线的道德。见义勇为原本是一种基本道德规范,当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要求时,其实质是社会文明程度的升级。

同时,涵养法治意识,呵护的正是社会文明。制度的刚性,不仅树立了稳定的法治预期,也助推了文明的“提速”。

十九大报告中说,“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法治,正是美好生活需要的内涵之一。

有道德温度的法律,也必将温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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